第六条

有效

设立示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示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保障服务等工作。

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办法;

(二)在投资立项审批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三)相对集中行使示范区有关行政许可权及受委托行使相应行政许可权;

(四)为示范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