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示范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探索两岸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