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