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便利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建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口岸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减少通关单证种类,实施进出口货物多点报检和口岸集中查验。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可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