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便利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