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便利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通关便利化,并按照快捷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示范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