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八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市人民政府应当参考台湾地区相关税收政策,专项研究鼓励示范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