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示范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在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安置、住房保障等方面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在示范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示范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十五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对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管理局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