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