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在示范区开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业务,企业可以就其创新业务自主决定延伸、扩展、补充经营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