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示范区土地的监督、管理、收储和开发。示范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示范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由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局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管理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