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示范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管理局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对示范区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动态评估、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