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示范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