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装、改装、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损坏消防供水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