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