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