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