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