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