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资金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