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