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维护乘车秩序;(二)按照规定购票,不得使用过期、伪造的乘车票证;(三)不得携带宠物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四)不得在车辆、站台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五)不得有其他侵害乘客、司乘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营的行为。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