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二)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的在校中、小学生;(三)持《军官证》、《士官证》的现役军官、现役士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