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的在校中、小学生;

(三)持《军官证》、《士官证》的现役军官、现役士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