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情况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