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情况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