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