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