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