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集会地点或者行进路线进行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