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