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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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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