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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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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