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农村的公共卫生设施,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倾倒,统一处理。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