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企业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运营或者授权方式管理。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可以直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管理该公司的国有资产。受托企业、被授权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有管理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适宜产权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可按照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产权或者整体产权转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