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被授权机构委任的股权代表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作虚假报告,致使国有股权遭受损失的,委任部门有权予以解任,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解任的股权代表,自解任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任国有股权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