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按合同上缴的委托收益;
(二)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按核定上缴的资产经营收益;
(三)受托企业、被授权企业以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按核定上缴的资产经营收益;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权收益;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收入(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关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当上缴的收益;
(七)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