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的国有资产,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家或者数家经营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国有资产占控制地位的公可进行整顿和重组。在整顿重组期间,被授权公司在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合并、分立、解散、产权转让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