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将病死动物交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