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的,应当到达输入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