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