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或者贮藏后需继续调运、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