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乡村兽医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