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