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