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