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