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