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工作;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