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