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