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