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八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六)退出志愿者组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