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九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